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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品牌之间怎么定义?
大家常常会将商标与品牌这两个词混在一起称呼使用,从两者的本质上和功能上来看,它们确实有着异曲同工的作用,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相互替代。但品牌与商标最为根本的区别,其实在于它们被置于不同的框架体系,受到不同视角的观察和解读。我司就带大家了解商标与品牌之间怎么定义?
品牌是一个市场概念,与市场营销密切相关,而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与法律保护息息相关。品牌定位是要确定品牌市场上所处的位置,从而用户心智中占据一个最有利的地位。而品牌定位是否准确,决定了品牌能否让消费者接受和记住,并在市场终于其他竞争对手区隔出来。
品牌定位成功,就相当于企业整个品牌战略成功了一半。品牌的定位需要商标的支持,没有商标就没法做这些事情。您是否准备您的商标了呢?如果您还没有准备好那么您需要抓紧了。如果您有什么不明白的我们公司也很乐意为您服务指导您进行相关的工作。那么商标与品牌之间怎么定义?根据美国市场营销学会对品牌的定义是指: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或设计,或是它们的组合运用,其目的是藉以辨认某个销售者,或者某群销售者的产品及服务,并使之与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区别开来。
而在知识产权上,商标被认为是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之上的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性标记。商标与品牌之间怎么定义?品牌竞争需要商标护身,所以商标对于企业而言,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公司也希望大家能够充分认清商标的重大意义,已注册商标的企业要及时维护;未注册商标的企业,要尽早确定名称,并通过专业人员进行商标查询后,提交到国家商标局做好备案,确保商标合法性。
商标越来越重要,人们对于商标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但是对于西安商标注册的流程,还是比较复杂的,今天为大家整理商标注册的流程,及其注意事项。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转让有的国家规定转让商标要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我国对商标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未作规定,但规定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转让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也可以作为投资物作价入股。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赠送、售卖或转让他人所有和专用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要在转让后6个月以内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转让注册或评估作价。商标注册流程是什么?商标注册申请有哪些注意事项?商标越来越重要,人们对于商标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但是对于商标注册的流程,还是比较复杂的,今天为大家整理商标注册的流程,及其注意事项。希望对想要申请商标注册的朋友们有所帮助。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称量物体轻重的器具)的结果。
1、商标查询。商标查询是确保商标申请能顺利申请成功的基础,查询的范围以查询之日起已进入商标局数据库的注册商标和申请中商标为限,结果不具法律效力,仅作为参考,并不是商标局核准或驳回该申请的依据;
2、准备商标注册申请材料:申请书;委托书;清晰商标图样;个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商标申请资料,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资料后1-2个月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
4、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从五个方面进行:商标是否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商标是否违反了禁用条款;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审查商标是否与他人注册在先或者初步审定在先并公告过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是否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审查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失效但没有超过一年期限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5、初步审查通过,进入3个月公告期;
6、核准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则商标注册成功。
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注意哪些事项?1、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按照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填写分类表;2、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以颜色组合或图样申请商标应当提交着色图样,不指定的提交黑白图样;3、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4、每件商标每申请办理任何一项注册事宜视为一件商标,应提交相应事宜的申请条件,并按照规定缴纳商标注册费用。
专利复审程序是指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1)复审请求书未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2)复审请求书中,请求人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时或者合法变更后的内容不一致;
(3)请求人申请专利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复审请求书中没有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或者填写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与专利申请时或者经合法变更后的内容不一致;
(4)请求人在复审程序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但未提交委托书或者委托书未写明委托权限;
(5)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但未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6)复审请求书附件清单与提交的附件不一致;
(7)复审请求书没有请求人的签章(包括不是全部请求人的签章),或者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没有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即未经西安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人的许可,对旧手机进行翻新,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其认为这种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即只要没有商标权人的授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然而,如果这种翻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那么将这个思路推而广之的话,一些正当的行业,比如提供维修服务者都可能对其服务中不可避免涉及到的翻新行为承担商标侵权的风险。这时这些维修行业该如何自处呢?因此,对于翻新行为的商标侵权定性可能仍值得商榷。
首先,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商标权用尽,即商标权所有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就应当无权禁止合法受让人使用或再销售该商品,以及无权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就翻新手机而言,如果翻新的手机所用的部件确属来源于已经原商标权人许可投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商标权用尽的理论也应当有适用的空间。当然,如果该翻新产品的质量有所下降,或者翻新方将翻新手机当作新手机出售从而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产生贬损的,商标侵权仍然是适用的。
其次,题述问题可能也需要从产业经济的商标注册和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考量。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孔祥俊庭长曾说过知识产权是法律,也是公共政策,在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的性质就更加凸显出来。如何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与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阶段是息息相关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21日下发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进一步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虽然该《意见》并未进一步解释何种情况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若对该第6条的本意作一大胆揣测,第6条之所以允许在符合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混淆原则,是因为随着经济环境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现象变得更加纷繁复杂,为此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那么翻新手机的行为应当也可以通过灵活和合理的司法智慧来加以认定。
依笔者之见,就手机翻新这种行为而言,如果为翻新手机使用商标属于一种正当合理使用商标的情形,法院应当能够考量一些降低混淆的因素,如使用配件是否是经商标权人授权投放市场的原件,是否在翻新后明示其属于翻新手机而非新手机;而这种考察应当也是符合产业政策的。同时,相关产业的业者,如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的提供者,在实践中也应当对这些问题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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