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商标被他人使用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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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商标被他人使用该如何维权?

作者:陕西弘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5 08:54:50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公司遇到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在所难免,遇到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对应呢,小编给大家支几招。

一是查明对方商标及专利的相关情况。在实践中,不乏此类情形,有的企业产品商标及技术方案已经在宣传册上宣传了,产品也出售了,但商标未申请注册,技术方案也未提交专利申请。因此,你公司应当首先查明对方是否有西安商标注册及是否拥有相关专利,以及这些商标及专利是否仍在有效的保护期内。

二是证明你公司没有侵权行为。依据商标及专利侵权判断的一般原则,搜集及保存相关证据以证明不存在商标侵权或专利侵权。

三是积极寻求和解。如果经过调查核实,你公司涉嫌侵犯对方商标或专利权,那么,你公司可以选择与对方和解。在与对方开展谈判前,你公司应当了解清楚对方的目的。如果对方的目的在于争夺市场,你公司可以采用商标许可或专利许可的方式,如果对方仅仅是为了使用费,你公司就把握好谈判的时机,以合理的价格达成和解。

四是面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应主动应诉,争取主动权。一旦对方起诉,你公司应积极应诉,法院可能最终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你公司积极应诉则有可能胜诉或与对方达成和解,而不应诉则很有可能败诉,将面临在国外禁售相关产品,让出国外市场。

五是寻求专业团队、行业协会的支持。找到一个靠谱的专利代理机构,你就能省心很多,我司就是很好的选择!

合伙经营已成常事,不少人都会约上几个志同道合的伙伴一起合伙开公司,而公司因为少税种低税率也成为不少进出口或需要国际形象的首选。在公司的创业初期成本把控成为一家公司能否存活下来的重要因数,有些创业者认为公司在经营范围中没有限制,那几个想开公司的人可以聚集在一起,共同注册一家公司再各自进行自己的业务,这样可以平分注册公司的费用。根据政府规定,在法律上是可以如此操作。但如果在注册公司时,在政府文件中存在过多股东人数,在日后信息修改中,会产生高额的修改成本,同时股东董事越多,就越容易在公司的管理层中产生意见的分歧,另外在多人合伙注册时,还容易产生以下的弊端,比如:

1、容易在公司名称上产生争议。公司注册的名称都会建议选择一个与自己行业相符合或有自己行业特征的名称,而公司在行业范围中并没有范围的限制,可以同时经营不同的业务,如果股东太多,就容易在公司名称上造成争议。

2、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公司而言,公司的经济责任由多人共同承担,在多人共同使用同一公司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中的一人出现经济纠纷,该公司名下的其他董事也需要承担经济责任。另外如果该公司存在离岸账户用以接收外币,一旦出现外币来源不明确,资金涉嫌犯罪等情况下,公司名下的其他董事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3、做账报税费用高。公司的做账报税是根据公司账目的收支数目来进行收费的,如果收支往来的数目越多,费用也就越高。而多人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就会很难弄清楚做账报税的费用。

许多公司董事都有一个问题。注册商标时,是注册个人商标吗?注册公司商标更好吗?事实上,无论是以公司名义注册还是以个人名义注册,商标法的保护都没有区别。关键是申请商标的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不同的选择,并对未来的商标使用方式进行筛选。

这是两者的区别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和相应的公章,个人提供个人执照和法人身份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商标的范围不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限制,45个商标类别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注册。注册商标必须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只有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致的商标类别才能注册。

所有权属于公司,企业法人或者企业股东对注册商标不享有专有权。公司撤销注册的,该商标无效。如果商标属于公司财产需要清算。个人注册的商标只属于个人。企业的设立或者注销对商标没有影响。公司或者公司法人的名称、地址变更时,商标也随之变更。

个人身份证一般不变,商标不需要变更,相对稳定。商标的使用由公司决定,办理公司登记。个人注册权相对集中,个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公司有许多活动、产品和服务。其中一人只要使用该商标,就属于该商标的使用。个人商标与企业商标没有区别。它们在法律意义上具有相同的功能。在商标申请过程中,要立足于使用,不能盲目追求个人或企业商标。

西安商标注册公司给大家讲解所谓组合商标,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由于组合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意、容易识别、便于呼叫等优点,所以其得到众多厂商的广泛使用。

首先,商标注册公司给大家讲解所谓组合商标,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由于组合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意、容易识别、便于呼叫等优点,所以其得到众多厂商的广泛使用。例如,文字和图形,文字和记号,或文字、图形、记号三者的结合等,都能构成形象生动的组合商标。但是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下面几种情况则并不属于组合商标:以文字与字母组成的商标;文字或字母的变形构成的商标;图形与记号组合而成的商标。它们分别属于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组合商标要求文字与图形和谐一致,联系密切,而如果文字与图形毫无联系,如图形是一只虎,文字却是“羊”,则就会令消费者不知所云,达不到组合商标的效果。并且这种中心思想不突出,缺乏显著性的组合商标,不仅会令消费者费解,在申请人提交此类商标注册申请时,也难以获得核准注册。所以,组合商标的完成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社会常识、自然规律等。那么组合商标被他人使用该如何维权?商标注册公司先给大家讲解一个案例:“丽美人”化妆用品公司于2008年经过国家商标局注册核准,取得了“丽美人图案”加隶书体“丽美人”中文字,下方为英文字母“LIMEIREN”三部分组成的注册商标。

然而,就在该公司发展得如日中天时,A公司却将“丽美人图案”加英文字母“LIMEIREN”的标识用在自己的化妆品上进行宣传,导致顾客和代理商都误以为A公司就是“丽美人”化妆用品公司,而向该公司订货;与此同时“丽美人”化妆品公司也接到了很多投诉,反映“该公司”生产的化妆品是不合格产品,要求退掉代理服务、退还产品。经过调查,“丽美人”化妆品公司发现了A公司假冒自己商标的事实,遂认为A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于是将其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对自己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A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丽美人”化妆用品公司损失共计50万元。

但是“丽美人”化妆用品公司感觉自己的损失远不止这些,想要求增加赔偿。“丽美人图案”加隶书体“丽美人”中文字,下方为英文字母“LIMEIREN”,三部分紧密组合,就属于很优秀的组合商标。A公司将该组合商标在产品中使用并对外进行宣传,足以使普通消费者认为此公司为彼公司,该行为符合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相同或近似”以及造成误认等条件。

因此,A公司组合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确已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我国司法实践对组合商标采取的保护原则是比较严格的,即只有在侵权人组合或部分组合使用了被侵权人的注册商标,并足以造成误认时,才会认定该商标侵犯原商标的专用权。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组合或部分组合使用,是特指将他人所有的注册商标的几个组成部分全部放在一起使用或两两组合使用。

最后,商标注册公司告诉大家,发生商标权纠纷以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我国《商标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通过协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多种方式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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