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标注册查询的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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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商标注册查询的注意问题

作者:陕西弘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23 08:00:33

在标志设计的时候,非常多的公司都有可能陷入一个误区,这种设计听起来非常的简单,就是几个看似简单的图案或者是简单的几个字在配上几个线条就可以构成一个标志,但是这种看似简单的图案在设计的过程当中其实是非常讲求灵感的,甚至有可能极为繁琐的,并不是简单的设计就可以达到非常好的效果,另外有可能出现经过了长时间的思考之后还会陷入误区,今下面公司顾问就来介绍一下在具体设计标志的过程当中容易陷入的误区和犯的错误都有哪些?

首先容易常犯的错误,就是对颜色把握不准确或者忽略了颜色的重要性,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错误,但是很多初次接触设计标志的人往往就会患这种错误,我们要清楚,一个好的标志颜色是其中最精髓的部分,如果是一个有经验的设计师,就会慎重地选择整体的颜色走向以及颜色,可以影响情感颜色可以控制情绪颜色,甚至可以激发或者影响一个人的力量以及一个人的欲望和思想。因此,在把握的时候颜色非常关键,在选择颜色时应该结合具体的目标,受众群体应该考虑到具体有可能光看到这个标志的人的性别以及年龄或者文化取向,进而再结合这些背景运用艺术创作技巧来进行原色的搭配和选择。

另外,容易陷入的误区就是故意标新立异,在进行设计的过程当中,谁都想要把较为美好的东西呈现给大家,但是操作时可能有的人为了追求过于华丽或者是为了追求与众不同,在设计过程当中就会不断的标新立异,不断的去用一些未曾尝试或者与大众观点背道而驰的东西参与到设计过程中,此时这种标志设计出来,因为大部分朋友都非常难以理解,甚至于太过于抽象,最后造成大众对这个标志不感冒,即便是其中艺术成分再怎么高也起不到吸引用户的效果。因此,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要要做什么设计比较好。

陕西商标注册查询内容:

一、查询是否近似

二、查询是否有显著性

如果商标本身缺乏显著性或属于商标法律禁注禁用的词语,就需要通过专业的必然知识产权顾问查询,来判断其申请注册是否能通过。《商标法》明令要求的:

三、综合查询商标成功率

很多注册商标的用户都想得知申请商标的注册成功率。经过近似查询和显著性合法性判断后,必然知识产权的专属顾问会给出该商标成功几率及注册建议。

商标注册查询注意问题:

1、图形无法查询,建议进行自主创作设计,不要对他人商标图案模仿。

2、对于文字查询,如果是两个文字的,查询时需要进行位置对调查询,而且字形相近的文字也需要进行对换查询;如果是三个以上文字的,查询时需要拆分两两文字进行查询,字形相近的文字同时也需要进行对换查询;(注意不要是该商品的功能性描述用词或者广告用语)

3、英文的查询,需要查询此英文整体的同时,也需要查询该英文的中文意义,也需要拆分英文进行查询。

软件著作权又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

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软件著作权该如何申请保护?软件著作权申请保护的方式就是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是版权登记的一种。

目前,软件著作权的流程,从开始申请到登记完成下发证书,整个过程是2个月左右。软件著作权是备案登记,所以对于源代码的价值是不予评估的,更像一种权利申报的模式。需要递交的文件1、权利保证书2、作品申请书3、代理委托书4、作品说明书5、软件源代码6、软件操作手册7、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是作者身份证复印件等。

与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不同,陕西商标注册保护制度是以商标获得主管机关的注册作为商标权利产生的基础,即注册产生权利。注册保护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一)商标权是完整的财产权通过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任何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是采用注册保护制度国家商标法的普遍规定。这种法律赋予的商标专有使用权,或称商标专用权,与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一样,是一种垄断的财产权利。注册商标权是一种完整的财产权利,可以独立于企业的商誉单独转让和许可,这与前述通过使用产生的商标权有很大不同。TRIPS协定第21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连同或不连同商标所属的经营一起,转让其商标。”明确赋予注册商标权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地位。

(二)商标权稳定、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产生的权利授予最先申请商标的人,这种最先申请的行为是非常容易确定的,即商标主管机关最先收到的申请就是最先提出的申请,一般不会在确定一个先申请后,还会出现更早的申请。这样一份商标申请如果经过审查可以注册,就是比较稳定的,不会出现使用保护制度中由于出现新的在先使用的证据而使一个商标权归于无效。

(三)商标权在全国有效根据注册保护制度,一个商标一旦注册,就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法律的保护,而不论该商标是否已经被实际使用,或者是否在全国范围内被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这一特性对商标注册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首先,企业必然有一个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表现在商标的使用范围上,也必然有一个从小范围使用到较大范围使用,直到全国范围使用的过程。对一个企业而言,在其发展的起步阶段,可能无力将其产品销售到全国,其商标的使用范围当然也无法遍布全国,但该企业必然希望今后能将其产品销售到全国。因此,该企业必然希望在起步阶段就将其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保护。商标注册保护制度恰好能满足企业的这一合理要求,使一个企业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就能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商标保护,获得今后发展的稳定预期。

(四)注册保护简便、经济在假冒救济制度中,商标权人必须在每一个个案中对其商标是否享有声誉进行举证,在美国的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中,商标申请人必须就其首次使用商标进行举证。而在商标注册和保护程序中,商标申请人无需就这些情况进行举证:

①这就大大简便了商标权的获得和保护程序。而且一个商标一旦获得注册,便在10年内有效,注册人无须在每一个个案中就其是否享有该商标权进行举证,这对注册人来讲是非常简便的。可以说,商标注册保护制度对商标权人来讲,不仅省时、省力,而且省钱,非常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五)公示公信制度降低社会成本在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中,商标主管部门在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合格后,将予以注册。该注册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任何人可以通过商标公告知晓该商标的权利归属,从而避免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在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中,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虽然也是一种公示行为,但这种公示的范围与实际使用的范围一致,只限于有限的范围,不易为其他地域的人所知晓。因此,与使用公示相比,注册公示更有利于降低其他企业的查询成本,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成本。

(六)对在先使用人权益保护不足但是,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也有其不足之处。

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商标权利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商标权归于最先使用人(或者是拥有声誉的人),这与商标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较好地体现了公平的原则。而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不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权利产生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在申请时一般无需提供使用证明,商标权授予最先申请人而不是最先使用人。这一方面使企业可能注册大量的商标闲置不用,成为垃圾商标,另一方面也容易给恶意抢注行为以可乘之机。恶意抢注一般是指将在先使用人已经使用但没有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申请人注册商标的目的不在于使用该商标,而在于转让该商标牟利或者阻挡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从而损害在先使用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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