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西安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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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西安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

作者:陕西弘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16 08:26:01

西安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时间日期上的优先,即以前次申请商标注册或首次使用商标的日期,作为后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商标申请日期的优先权,另一种是国际展览会临时保护性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国际展会临时保护优先权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须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商品使用的商标;(2)享有优先权的法定期限是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不得再行使优先权;(3)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享有优先权的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无需认证)。

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超过3个月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在本案中,对于大展公司来讲,其是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医疗器械展览会上首次展出标有听神的商品,又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提出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并提出了书面声明,符合商标申请优先权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享有优先权。

而丰友医疗器械公司在2003年8月5日提出了注册听神商标的申请,尽管其提出申请的日期比大展公司提前,但是由于大展公司享有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就产生对抗丰有公司的权利,大展公司的注册商标申请日期应为2003年4月6日。如果其他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大展公司2003年4月6日之后就相同或近似听神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助听器的产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都将被驳回。

为规范使用商标局网上申请系统(2017版)提交的商标网上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事先与商标局签订《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使用协议》,确认同意商标网上申请相关约定。

第二条商标申请人可以自行提交网上申请,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商标申请人自行提交网上申请事宜的,在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前需在线提交用户注册申请,按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用户信息。

商标申请人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用户注册申请。

第四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应当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并按照商标局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申请文件。网上申请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第五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申请日期以申请文件成功提交进入商标局网上申请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申请信息以进入商标局的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七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应采用在线支付方式在当日系统开放时间内缴纳商标规费,未成功支付的视为未提交申请。

第八条关于纸件申请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商标申请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商标网上申请。

第九条本规定由商标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经济的创造起着不可替代性作用。与此同时,在商标战略方面小微企业的自觉性和执行力先天不足,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实施商标战略以此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已经成为小微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打造市场竞争优势的有效手段。

小微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崭露头角,需要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商标战略,为企业发展注入无限的生机。小微企业目前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但这些企业对商标注册疑虑多,对“靠商标增效、靠品牌发展”的意识不强及信心不足。

小微企业商标注册的认识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认为商标注册时间长,程序繁琐。对新《商标法》关于商标申请注册情况了解不多,认为商标注册时间长且程序复杂,影响品牌建设和销售市场的开拓。二是对经费投入和产出有顾虑。“经费投入了,商标也注册了,企业效益仍不好怎么办”、“商标注册后可能还需要很多的后期投入来宣传品牌,注册商标就成了累赘”等忧虑,影响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推介进度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三是对商标代理机构的顾虑。一些企业认为自行设计的商标缺乏商标专业人士的指导,对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又怕遇上“假机构”,从而出现对商标注册的“等待观望”状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应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申请人应当采用规范的统一科技术语;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没有送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证件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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